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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

行规行约

   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特种设备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,共同做大做强企业,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,规范行业内经营行为,协调企业内外关系,推进信息共享,促进技术交流,共同拓展市场,规范行业管理,净化竞争环境,整合资源配置,提高经济效益,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,努力为惠州市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,特制定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行规行约。

    第一条 本规约是建立企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行业生产、经营行为,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。

    第二条 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理事会负责行业规约的监督、检查。会员企业必须认真自觉遵守。

    第三条 特种设备行业道德是:文明经商、礼貌待客;尊重知识、爱护人才;科学管理、文明生产;公平交易、讲究诚信;团结协作、共谋发展。

    第四条 会员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劳动用工保护措施,不得互相挖人才(包括职工),企业之间的人员调济必须协商一致,在给予合理补偿后,方可调济。

    第五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,规范市场竞争秩序。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牵头根据多数会员的要求,制订指导价格及最低保护价格,杜绝价格欺诈。协会会员不得向外界透漏协会指导价格及最低保护价,不得透漏客户的商业机密。违反本条的,按规定严厉处罚。

    第六条 共同开展市场宣传。筹措专项资金开展自我形象宣传。宣传方案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。

    第七条 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、信息发布等服务,达到资源共享。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协调,为协会与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。

    第八条 坚决保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,当会员企业在生产、经营、对外贸易活动中,受到权益侵犯,由协会出面协调处理,并依法参与维权诉讼。

    第九条 对会员企业有违规违约行为的,协会及时组织调查了解,提出处理意见,报协会理事会裁定。理事会根据其性质,一是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;二是赔偿损失;三是对屡教不改的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和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,并取消会员资格,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(生产、经营)执照等处罚,涉及违法行为的,依法起诉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

    第十条 本规约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本规约解释权归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理事会,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,以国家政府法规为准。

 

         惠州市特种设备协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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